運輸及物流局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就本港引入新型集體運輸系統的監管框架提出政策建議。當局建議採用技術中立的統一規管框架,適用於各類新型集體運輸系統,避免為每個新項目單獨制定專用主體法例,從而大幅縮短立法準備時間,有利於加快新型交通系統的引入及部署。

四層框架涵蓋主體法例至特許協議

當局建議的監管框架由四個層次組成:第一層為涵蓋一般規管原則的主體法例;第二層為規定具體技術及運作標準的附屬法例;第三層為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個別項目施加的特許條款;第四層則為特許協議,列明特定項目的詳細運作及商業安排。這種分層監管設計具有相當靈活性,可因應不同類型的新型交通系統作出調整,同時確保整體規管標準的一致性。

票價機制受政府規管 平衡可負擔性

立法會議員在聽取匯報時,對票價設定及調整機制表示關注,憂慮經營者在業務取得盈利後仍持續加價,加重市民的出行負擔。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回應時表示,票價水平及調整機制將由政府規管,並會在特許協議中明確訂明相關安排,以確保在保障乘客可負擔性與維持經營者財務可持續性之間取得合理平衡,防止經營者濫用壟斷地位無理加價。

特許期及延期安排

文件建議,新型集體運輸系統的初始特許期一般不超過50年,以提供足夠長的時間讓經營者收回前期基礎設施投資;期滿後可申請延續特許期,但每次延期通常不超過5年,並須符合當局就服務質素及財務表現所訂立的一系列條件。政府表示,現正積極研究在多個北部都會區及其他新發展區引入新型集體運輸系統,統一規管框架的建立將為相關項目的推展奠定重要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