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家安全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今日(20日)正式刊憲,當中包括警方在調查國安案件時要求相關人士提供電子裝置密碼的授權安排。政府就外界對「指明人士」(即被要求提供密碼者)的範圍疑慮,作出明確澄清。
「指明人士」範圍的疑問
修訂細則訂明,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警方可獲授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裝置的解密密碼或解鎖方法,以協助調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條文引發部分科技業界及公民社會人士關注,憂慮條款範圍過闊,可能涉及民間電腦技術員或資訊科技專業人士。
政府澄清
政府發言人就此作出明確澄清,指「指明人士」的定義限於「知悉有關裝置或系統的解密方法的人士」,具體而言是指對涉案裝置或賬戶持有實際控制或知悉存取方法的相關人士,例如裝置的持有人或帳戶持有人等。
政府強調,有關要求並不適用於一般民間電腦技術人員或資訊科技從業員,除非他們確實知悉特定涉案裝置的解密方法,否則毋須擔心受到相關條款影響。
業界反應
資訊科技業界及法律界對政府的澄清表示關注,部分人士認為法例文字仍有一定模糊空間,促請當局在執法時保持克制,並制定清晰的執法指引,以減少對科技行業的寒蟬效應。